非法收购和出售野生梅花鹿制品 吉林一被告人获刑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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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珲春1月7日电 (谭伟旗 刘栋)吉林二人因非法收购、出售野生梅花鹿制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被判处刑罚。

记者7日从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诉讼案件。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5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闯某与高某现住吉林省珲春市,2020年7月闯某得知王某(另案处理)非法猎捕野生梅花鹿,与王某商定收购野生梅花鹿制品(鹿肉、鹿心、鹿尾、鹿鞭)的价格后,于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共7次收购野生梅花鹿肉、鹿鞭、鹿心、鹿尾。之后,闯某与高某将非法收购的野生梅花鹿制品以驯养梅花鹿制品的名义在自家店里进行出售。

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闯某非法收购和出售的野生梅花鹿尾、鹿心、鹿鞭,皆来源于偶蹄目鹿科梅花鹿,梅花鹿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非法收购和出售野生梅花鹿制品 吉林一被告人获刑逾十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闯某、高某无视国家法律,侵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管理制度,明知他人非法猎捕的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梅花鹿,还以营利为目的而非法收购、出售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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